貴州大學教師師德師風考核實施辦法(暫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貴州省代表團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高校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培養(yǎng)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加快我?!半p一流”大學建設步伐,健全和完善我校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積極引導我校教師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黨和人民滿意的好老師,充分發(fā)揮育人功能和人才優(yōu)勢,弘揚廉潔文化,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建設政治素質過硬、業(yè)務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校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和《貴州大學關于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考核對象為全校在職教師。
第二條 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師主體地位,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教育引導和制度約束相結合;堅持師德師風建設和人才培養(yǎng)相結合;堅持職業(yè)道德要求和個人職業(yè)發(fā)展相結合。
第三條 師德師風考核工作在學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師工作處,負責牽頭協(xié)調師德師風考核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師德師風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1.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
2.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guī)使用科研經(jīng)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4.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5.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yōu)、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
7.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
8.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yè)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師德師風考核每年由各二級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在日常管理中未發(fā)現(xiàn)有第四條所列行為的教師年度師德師風考核為合格;各單位在日常管理中發(fā)現(xiàn)教師有違背師德師風相關行為或收到相關舉報的,由學院黨委(或單位領導班子)組織3-5人專項組進行核實,核實情況報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或單位領導班子辦公會議)研究認定,認定結果報教師工作處備案,并將認定結果及原因通知教師本人。
第六條 教師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學院(單位)通知后15天內向教師工作處反映,教師工作處責成相關學院(單位)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報教師工作處。教師工作處對復核情況進行審定,若有必要,由教師工作處組織專項組進行復核,并匯總相關情況,提交學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七條 教職工、學生、家長以及社會人士可直接向教師工作處舉報和反映我校教師師德師風問題,由教師工作處責成學院(單位)進行核實處理。教師工作處也可視情況直接組織專項組進行調查核實,提交學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第八條 學校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核實處理程序為:(一)由師德師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收集舉報和反映材料,協(xié)調相關部門進行核實;(二)由分管師資隊伍建設的校領導召集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進行集體研究作出結論;(三)如遇重大問題,由校師德師風建設領導小組召開全體會議研究作出結論。
第九條 構建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把師德師風建設融入學校日常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在師德師風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努力實現(xiàn)制度化、規(guī)范化,形成有效制約,發(fā)揮正確導向作用。
第十條 師德師風考核的結果與教師的個人職業(yè)生涯發(fā)展密切相關。師德師風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教師,應立即停課,不得繼續(xù)承擔教學任務,當年該教師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等次,并在教師崗位聘用、職稱評審、職務晉升、評優(yōu)獎勵、培訓進修、研究生導師遴選、科研項目申報以及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和學科領軍人才選培等工作中實行“一票否決”,情節(jié)嚴重者學??芍苯咏馄浮?/span>
第十一條 將師德考核與年終目標績效考核和工資級別晉升掛鉤,在師德年終考核中確定為“不合格”等次者,不得享受當年年終績效獎勵,不得晉升當年薪級工資。
第十二條 進一步完善教師資格認定和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年度審核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質、思想道德品質作為必備條件和重要考察內容,對有嚴重失德行為,在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年度審核期限內確定為不合格,影響惡劣者撤銷高校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宣傳部和學院要強化宣傳教育工作,積極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培育四有教師的精神和教育部相關高校師德建設等文件精神,營造良好的師德師風建設氛圍。教師工作部門要在每年的新教師入職培訓中設置師德教育專題,對新教師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對未結業(yè)者,一律不得承擔教學任務。
第十四條 學校人事部門要完善新教師聘任和選人用人制度,嚴把入口關,將師德考核與人才引進、崗位聘任等工作掛鉤,在招聘和引進人才工作中增加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評估環(huán)節(jié),凡未通過者,一律不予引進。
第十五條 對師德師風考核不合格的教師,除實行第十條規(guī)定中的“一票否決”事項外,由人事處牽頭,協(xié)調組織部、紀委監(jiān)察室和相關職能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按相關程序進行組織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可對不合格教師進行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師風監(jiān)督體系,積極發(fā)揮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督導團等各類組織以及學生群體和社會輿論力量在師德師風建設中的重要監(jiān)督作用。
第十七條 設立師德師風投訴舉報平臺,及時發(fā)現(xiàn)師德師風失范行為。各單位應及時糾正師德師風不良傾向和問題,并做好勸誡、督促整改工作。學校師德師風建設領導小組對師德師風問題有訴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貴州大學師德師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